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行為時之法律為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前之法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