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30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任職於先鋒儲存科技有限公司,與大陸AMBIT系統科技公司將簽定一重要合約,須親自前往處 理,該合約協商已久,因聲請人無法出境而一再牽延。又因聲請人將於民國96年4月29日結婚,因此不會滯留國外不歸 ,請准予解除出境之限制云云。 二、查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1月,為累犯,現正上訴本院審理中,而被告即聲請人因本案在偵查中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有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在案,其雖欲依約赴大陸簽約,且定於96年4月28日結婚,但仍難保其不 會藉故滯留不歸,為使訴訟之進行及證據調查得以順利,非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顯難進行審判。本院認仍有限制出境之必要,其所請准予解除限制出境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張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月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