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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吳鴻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95號

聲明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甲○○因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之刑期起算日期,應為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㈠聲明人於民國(下同)80年間,因殺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0年度重訴字第1號、少重訴字第1號判處無期徒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66號、少上訴字第15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以80年度台上字第609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嗣聲明人在自強外役監執行中,於91年2月11日返家探親,未於指定時間回監,而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詳花蓮地方法院91年林簡字33 號判決)。㈡觀之現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皆未有執行無期徒刑,其間復犯脫逃罪,就已執行部分不計入之法律規定。按所宣告之無期徒刑,其罪刑本身既屬無期,原無折抵及重新計算之問題,僅係影響被告假釋要件之成就而已。亦即應自原無期徒刑確定,開始執行之日起算方稱妥適。是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執更丙字第四十五號執行指揮書,以91年3月16日為刑期起算日期,未接續80年12月27日所確定無期徒刑判決,為刑期起算日,顯有違誤。㈢聲明人於執行中脫逃,僅係撤銷原行刑累進處遇分數,非於假釋期間,而遭撤銷殘刑之比照與適用,故無重新執行另一無期徒刑之理由。況行刑累進處遇,係為「監獄單行法規」,僅就受刑人之處遇、級數、分數明定細則,豈有單行法規來規範刑法事項之「矛盾」。易言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係單指受刑人處遇分數而言,非概指已執行部份撤銷不計之謂。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誤認此項事實,誤載刑期起算日為91年3月16日,顯就已執行部分不計,於法難謂妥適。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提出聲明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係自80年12月27日起,執行無期徒刑,至91年2月11日脫逃,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花蓮地方法院91年林簡字33號判決),此有聲明人之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3月22日換發執行指揮書,係按當時施行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86年11月16日施行)為之。按該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7條(現行者為95年7月1日施行)固規定:「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以新入監論。」,惟審諸該條例乃依據86年5月14日(現行者為94年6月1 日施行)監獄行刑法第二十條之授權,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受刑人之累進處遇方式進行規範,是前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7條所稱之「以新入監論」,應針對處遇階段、責任分數等之計算而言,與刑期之起算問題無涉,更不能依據該條規定,重新起算受刑人原執行之刑期。

三、再按當時所施行之刑法(90年6月20日施行;現行者為96年1月24日修正公布)第77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十五年、累犯逾二十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第79之1條前段規定:「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定」。是科處無期徒刑之人,仍有受假釋之可能,與終生監禁究有不同。且二以上徒刑併執行無期徒刑者,依上開明文,應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準此,受刑人已執行之無期徒刑期間,關係其能否報請假釋之權利。從而,檢察官之上開執行指揮書,重行記載刑期起算日為91年3月16日,顯已影響本案受刑人假釋期間之計算甚明。

四、綜上所述,為避免影響聲明人得報請假釋之權利,其所執行之無期徒刑,刑期起算日應自該罪刑原先執行之日即80年12月27日起算,而非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執更丙字第四十五號執行指揮書所載之91年3月16日。本件聲明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吳鴻章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95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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