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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志洋林秀鳳沈宜生

聲請人
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品牌:HP-Compaq Presario V1000;機號:V10066AP)壹台發還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被告褚昭隆違反電信法案件之扣押物即筆記型電腦壹台,因該扣押物與犯罪無關,認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予聲請人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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