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筆記型電腦(品牌:HP-Compaq Presario V1000;機號:V10066AP)壹台發還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被告褚昭隆違反電信法案件之扣押物即筆記型電腦壹台,因該扣押物與犯罪無關,認無留存之必要,應即發還予聲請人廣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