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72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背信罪,經本院以民國92年上訴字第4001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17448號、90年度偵字第151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確定。
二、茲聲請人就其所犯之罪聲請減刑,經本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以其所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裁定減刑為由,於96年7月2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82號裁定駁回。
三、嗣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認應減其宣告刑為5月,符合易科罰金規定,顯屬誤會,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