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有德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民國95年9月19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本案基本資料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計至95年9月24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6年7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