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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吳鴻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有德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於民國95年9月19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本案基本資料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計至95年9月24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96年7月12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吳鴻章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4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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