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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7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祐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5 年1月24日送監執行,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96年9月6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6年9月6日,法矯司字第0960033452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祐治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7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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