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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

擄人勒贖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洪光燦江振義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律師許碧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丁○○
即被告
乙○○○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甲○○、丁○○、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各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丁○○、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5年1月19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王詠寰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397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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