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6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嗣經本院、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0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9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973號函所附台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