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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5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劉景星吳啟民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6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嗣經本院、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0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9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9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6973號函所附台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5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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