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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吳敦陳祐治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5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5、6595號及併辦案號:同上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8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2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六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書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5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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