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5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5、6595號及併辦案號:同上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8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2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六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書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