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六九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0五、六五九五號;
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0八八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一0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