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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蔡秀雄陳國文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52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六九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0五、六五九五號;

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0八八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號、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一0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52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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