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314號
再審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3年度聲再字第820號,中華民國73年10月29日第二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裁定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