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441號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2樓 2樓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號,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 635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 151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 (一)本案被害廠商,皆是親朋好友,以及之前公司上班的廠商,伊和同案被告周曉芳之前是在「碩耀有限公司」上班,伊負責業務部分,而周曉芳是專櫃主管,而與碩耀有限公司熟識的廠商,本案有:5.鴻龍企業社、6.泛亞企業有限公司、8.鴻佑興業有限公司、10.樹德企業有限公司、11.霖橋貿易有限公司,大部分之廠商也與抗告人及周曉芳在碩耀有限公司上班時,就非常熟識,而有親戚關係亦有:2. 文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周曉芳的表哥)、7.仟程 企業有限公司(為周曉芳的表弟)、9.震旦開發科技有限公司(周曉芳的堂弟在此公司內當業務工作),未提出告訴者有:采威公司(電腦公司),是周曉芳的堂哥、LG(台灣樂金)是伊的親二哥。跳票明細是:十月十八日、編號9072 00、QI0000000號;十月三十日、編號:239200號、QI000 0000號,支票名稱是周曉芳,抗告人實沒有必要去害自己的親二哥、親戚及熟識的朋友。當時祇想讓抗告人二哥多做些業績,卻因此被倒了,至今仍在還錢,LG的經理、親二哥、財務及會計之人,可為作證,抗告人因找不到害抗告人之人,若別人有意要害伊,當然能全身而退,卻讓不知情的人來背黑鍋,法律如此規定嗎?實有失公平,抗告人可繼續服刑此案,但有蛛絲馬跡,可以將此人抓出來。 (二)根據負責人吳進富在法庭描述,單先生大約一百七十五公分,戴眼鏡,在南京西路賣監視器,此和抗告人所遇到總經理自稱單和興是同樣一個人,抗告人與吳進富負責人並無認識,開庭時女檢察官硬要吳先生承認是抗告人找他當人頭,吳進富也極力否認抗告人與其認識,亦非抗告人指使其當人頭,法律所要求是公平、公正的,優立課公司成立時,抗告人還在獄中服刑,焉有辦法出去找吳進富當人頭呢?抗告人雖對法律不懂,但處刑也要講求證據始能給予人定罪,故希望再找出更多有利證據,以還其清白。 (三)抗告人在苗栗地區另犯詐欺案件,抗告人當時確實知情,並有參與,故全部坦承,此也是被優立課公司所害,才會挺而走險,民國九十年出獄時,就想好好工作,卻被人欺騙,最大原因是被薪資所誘使,才會上當,而當時被害廠商並沒有自己的親朋好友,也不會用本身十幾年的支票信用為賭注,致己身名譽毀之一旦,而因為害了自己。若抗告人有做案,願意接受法律制裁,但沒有做的事情,則不願承認,因為出獄尚須面對二哥及朋友的債務,而抗告人在優立課公司認真工作,每天八點至公司上班,下午五點下班才回家,把公司當成是本身的事業衝剌,卻換得如此下場,實有不值。之前抗告人及周曉芳在碩耀公司上班,因周曉芳負責專櫃,是專櫃主管,接洽廠商,而抗告人負責是業務工作,工作性質與優立課公司是相同,有心之人士單先生和抗告人及周曉芳在重慶北路三商百貨公司巧遇二、三次,不知是否因此有心想害抗告人及周曉芳,還是真的週轉不靈,這就不得而知,據了解,優立課公司每個月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至二百萬元,應該不成問題,而伊每月只領八至九萬元的薪資,並無其他的不法金錢入口袋,請還聲請人清白。 (四)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惠湖分行00000000總共有過票日期為:十月九日、十日;過票金額為:六萬七千五百元、三萬六千六百二十七元、三萬零九百二十七元、四千三百七十萬元、二萬六千四百六十元、十一萬二千七百三十九元、一千元、一萬八千一百十三元、二萬四千三百六十六元、二十四萬五千二百六十九元、二十五萬四千一百四十二元;AA0000 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 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號、AA0000000 號;過票廠商有:鴻龍、全達貨運、台南貨運、仙道貨運、安業、震旦行、仙道、北恒、洗王、新棒等。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惠湖分行00000000總共有過票日期:十月九日、十月 十三日、十月十五日;過票金額有:六十二萬八千元、七十九萬六千九百五十元、六十九萬三千元、一百二十六萬九千九百元;支票號碼有:AA0000000號、QI000 0000號 、QH0000000號、QI0000000號;過票廠商:亞聞、采威、仟程。這些資料,經法院查證過,數據亦是正確,伊亦是從周曉芳去銀行申請資料中收集的,應該是完全正確。此外,跳票日期:十月十八日、十月三十日、十月二十二日;跳票金額:九十萬七千二百元、二十三萬九千二百元、二十五萬七千元;支票號碼為:QI0000000號、QI0000000號、QI0000000號、跳票廠商為:L G、大台灣。優立課公司第一張跳票是LG(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抗告人親二哥徐煌輝在LG公司當業務員,抗告人豈會愚笨至前一星期過票四百二十萬九千三百六十三元,是第一張跳票是伊之親二哥,而這些錢必須一輩子工作也要還錢的。爰聲請再審此案件,必定能有更多證據洗刷冤屈,將害抗告人的人找出來云云。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 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得以裁定駁回之。」,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二項規定:「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 三、本院查: (一)本件聲請人甲○○與周曉芳基於意圖為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不知情之吳進富為人頭,成立優立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以周曉芳為負責人、甲○○為監察人成立之世強股份有限公司;另甲○○、周曉芳又以獅美企業有限公司等名義,自民國92年6月份起,利用其等所 僱用不知情之業務人員許惠欣、李詠靜、熊文綺等人,連續向仟程企業有限公司、奕長實業有限公司、鴻龍企業社、汎亞企業有限公司、文碩科技有限公司、翰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洗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葛氏兄弟企業有限公司、乘武有限公司、霖橋貿易有限公司、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震旦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鴻佑興業有限公司,佯稱訂購電子產品及清潔用品、電腦周邊產品等商品用以銷售,或佯以租用物品,致使上開仟程公司等公司因之陷於錯誤,依約陸續交付貨物予優立課公司、世強股份有限公司、獅美企業有限公司,周曉芳、甲○○並簽發或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票據予上開公司,嗣於發票日屆至,均遭退票,仟程公司等公司始知受騙(詳細詐騙方式、日期、金額,如附表所示),以上犯罪事實,經本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2521號判決認定屬實,而本院該審就聲請人如何成立犯罪,在理由欄中已詳予說明證據之採酌及取捨之依據,對於聲請人之辯解亦已詳予指駁,並無所謂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 (二)本件聲請人之前開聲請再審意旨所指,或前經聲請人提出聲請再審,經本院於96年10月22日以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245號,認聲請再審無理由而予裁定駁回,此有該裁定書 附卷可稽,聲請人茲更以同一理由聲請再審,揆之前開規定,其聲請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至其餘再審意旨所指之理由,經核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之情形,其聲請再審,顯然無理由,揆之前開說明,亦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三條、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附表: ┌──┬────┬─────┬──────────────┬──────┐ │編號│被 害 人│ 受騙時間 │ 詐 騙 方 式 │受騙金額 │ ├──┼────┼─────┼──────────────┼──────┤ │ 1 │洗王企業│92年6月起 │優立課公司,初期先以小額訂貨│1,030,051元 │ │ │股份有限│至同年10月│,以開立支票付款且經本公司提│ │ │ │公司 │止。 │示後皆兌現之方式,取得本公司│ │ │ │ │ │信任後,再分別於92年9 月29、│ │ │ │ │ │30日、同年10月1、3、15、16、│ │ │ │ │ │21及28等日向本公司大量訂購清│ │ │ │ │ │潔用品,致本公司陷於錯誤而交│ │ │ │ │ │付上開產品,嗣聽聞同業間類似│ │ │ │ │ │情形致貨款無法收取而向該公司│ │ │ │ │ │詢問,竟以該公司發生財務危機│ │ │ │ │ │為由回應,始知受騙。為免公司│ │ │ │ │ │受損過鉅,乃於同年10月28日取│ │ │ │ │ │回部分商品(價值約260,73 8元│ │ │ │ │ │)。 │ │ ├──┼────┼─────┼──────────────┼──────┤ │ 2 │文碩科技│92年9月22 │以世強公司名義,於92年9 月22│1,620,000元 │ │ │股份有限│日 │日向文碩公司訂購CPU 等電腦商│ │ │ │公司 │ │品(規格2.0 ,數量200 盒、規│ │ │ │ │ │格2.4 ,數量200 盒及規格800 │ │ │ │ │ │外頻P42.4 ,數量100 盒),並│ │ │ │ │ │交付票號QI0000000號、面額1, │ │ │ │ │ │620,000元之支票1紙,致文碩公│ │ │ │ │ │司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商品,嗣│ │ │ │ │ │因該支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 │ │ │ │ │始知受騙。 │ │ ├──┼────┼─────┼──────────────┼──────┤ │ 3 │翰祥科技│92年10月13│以世強公司名義,於92年10月13│5,425,350元 │ │ │股份有限│日起 │日起陸續向翰祥公司訂購相關電│ │ │ │公司 │ │腦商品,並交付票號QI0000000 │ │ │ │ │ │號、面額1,743,000 元、票號 │ │ │ │ │ │CA0000000 號、面額1,682,350 │ │ │ │ │ │元、票號CA0000000 號、面額 │ │ │ │ │ │1,000,000 元及票號CA0000000 │ │ │ │ │ │號、面額1,000,000 元之支票4 │ │ │ │ │ │紙,以支付上開商品,嗣因該支│ │ │ │ │ │票屆期經提示未獲兌現,始知受│ │ │ │ │ │騙。 │ │ ├──┼────┼─────┼──────────────┼──────┤ │ 4 │奕長實業│92年8月29 │甲○○於92年8 月29 日 起,以│822,730元 │ │ │有限公司│日起至同年│電話向本公司訂購固體芳香劑等│ │ │ │ │11月5日止 │產品,並指定送至臺北市○○路│ │ │ │ │ │113 巷84 號1樓之優立課科技公│ │ │ │ │ │司,期間並交付票號QI0000000 │ │ │ │ │ │號、面額66,780元、票號QI9317│ │ │ │ │ │405號、面額66,780元及票號 │ │ │ │ │ │QI0000000 號、面額221,710 │ │ │ │ │ │元之3 紙支票,致公司陷於錯誤│ │ │ │ │ │而交付之,惟至同年11月5 日止│ │ │ │ │ │,其所訂購之貨物皆未付款且上│ │ │ │ │ │開3 紙支票皆退票,始知受騙。│ │ ├──┼────┼─────┼──────────────┼──────┤ │ 5 │鴻龍企業│92年6 月起│甲○○及周曉芳等2人 ,於92年│218,100元 │ │ │社 │至同年10月│5 月間起至同年10月止,以優立│ │ │ │ │30日止 │課科技有限公司名義打電話向鴻│ │ │ │ │ │龍公司訂購刀具組之方式,並陸│ │ │ │ │ │續傳真訂購單至鴻龍公司,且指│ │ │ │ │ │定送至臺北市○○路113 巷84號│ │ │ │ │ │1 樓,期間並交付由世強公司開│ │ │ │ │ │具票號QI000000 0號、面92,860│ │ │ │ │ │元、票號QI0000000號、面額55,│ │ │ │ │ │000元及提克國際有限公司開立 │ │ │ │ │ │之票號AY0000000號、面額159 │ │ │ │ │ │,900元之支票,致公司陷於錯誤│ │ │ │ │ │而分批交付上述物品,惟同年11│ │ │ │ │ │月10日因遭退票,始知受騙。 │ │ ├──┼────┼─────┼──────────────┼──────┤ │ 6 │汎亞企業│92年6月起 │周曉芳於92年6 月間起,以電話│484,316元 │ │ │有限公司│至同年10月│向汎亞公司訂購貨品之方式,分│ │ │ │ │止 │別訂購碗組、杯組鍋組等家具組│ │ │ │ │ │,致汎亞公司陷於錯誤而陸續交│ │ │ │ │ │付訂購之貨物,期間周曉芳並開│ │ │ │ │ │具票號QI0000000號、面額275, │ │ │ │ │ │951 元之支票,惟該紙經提示未│ │ │ │ │ │獲兌現,始知受騙。 │ │ ├──┼────┼─────┼──────────────┼──────┤ │ 7 │仟程企業│92年7 月起│周曉芳於92年7 、8 月間起,以│5,643,450元 │ │ │有限公司│至同年10月│打電話向仟程公司訂購燈管、吹│ │ │ │ │止 │風機、風扇及電腦用品等貨物之│ │ │ │ │ │方式,期間並交付周曉芳所開立│ │ │ │ │ │之票號QI0000000 號、面額 │ │ │ │ │ │1,269,900 元、自由世界國際有│ │ │ │ │ │限公司開立之票號KN0000000號 │ │ │ │ │ │、面額912,900 元之支票各1紙 │ │ │ │ │ │,另交付由甲○○開立之3,434,│ │ │ │ │ │350 元之本票1 紙,致公司陷於│ │ │ │ │ │錯誤而交付其所訂購之貨物,嗣│ │ │ │ │ │其所交付之支票期限屆至經提示│ │ │ │ │ │未獲付款,始知受騙。 │ │ ├──┼────┼─────┼──────────────┼──────┤ │ 8 │鴻佑興業│92年9月2日│一位年籍不詳自稱周曉芳之成年│28,400元 │ │ │有限公司│起至同年9 │女子,向鴻佑興業有限公司(下│(不包含票據│ │ │ │月16日止。│稱鴻佑興公司)訂購醫療器材等│部分) │ │ │ │ │用品並簽發:⑴票號PC0000000 │ │ │ │ │ │號、面額267750元。⑵票號 │ │ │ │ │ │AA0000000、面額534180元。⑶ │ │ │ │ │ │票號AA0000000、面額156000元 │ │ │ │ │ │等3 紙支票交予公司,致鴻佑興│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分別於92年9 │ │ │ │ │ │月2 日出貨新台幣(下同) │ │ │ │ │ │30,600元、同月9 日出貨37,400│ │ │ │ │ │元、同月12日出貨64, 800 元及│ │ │ │ │ │同月16日出貨151,200 元之醫療│ │ │ │ │ │器材並交付,嗣上開3 紙支票,│ │ │ │ │ │至到期日經提示,因存款不足或│ │ │ │ │ │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跳票,始知│ │ │ │ │ │受騙。 │ │ ├──┼────┼─────┼──────────────┼──────┤ │ 9 │震旦開發│92年9月份 │優立課公司於9 月17 日 ,佯稱│95,000元 │ │ │科技股份│起 │向承租該公司型號M-RC-5632 之│ │ │ │有限公司│ │影印機1 台,並開立同額,票號│ │ │ │ │ │QI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並交付│ │ │ │ │ │,惟該紙支票屆期,經本公司提│ │ │ │ │ │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 │ │ │ │ │理由遭退票,始知受騙。 │ │ ├──┼────┼─────┼──────────────┼──────┤ │ │樹德企業│92年9月份 │經2 位年籍不詳自稱周曉芳及許│214,489元 │ │ │股份有限│起 │惠欣之成年女子,向樹德企業股│(不包含票據│ │ │公司 │ │份有限公司(下稱樹德公司)訂│部分) │ │ │ │ │購文具等用品並簽發:⑴票號 │ │ │ │ │ │QI0000000號、面額53,447元 │ │ │ │ │ │(已兌現)。⑵票號QI0000000 │ │ │ │ │ │、面額30,368元。⑶票號QI9317│ │ │ │ │ │434、面額96791元。等3紙支票 │ │ │ │ │ │交予公司,致公司陷於錯誤,而│ │ │ │ │ │將渠等訂購之文具等物品交付,│ │ │ │ │ │嗣提示上開3 紙支票(除票號 │ │ │ │ │ │QI0000000 號兌現外),因存款│ │ │ │ │ │不足或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跳票│ │ │ │ │ │,始知受騙。 │ │ ├──┼────┼─────┼──────────────┼──────┤ │ │霖橋貿易│92年9月5日│向本公司訂購湯匙、咖啡壺、量│768,597元 │ │ │有限公司│起至同年11│酒杯等家具用品,並交付開立票│ │ │ │ │月份止 │號AA0000000 號、面額208,649 │ │ │ │ │ │元及票號QI0000000 號、面額 │ │ │ │ │ │29,219元之支票2紙 ,嗣公司依│ │ │ │ │ │約出貨,惟支票屆期經提示,竟│ │ │ │ │ │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 │ │ │ │ │遭退票,始知受騙。 │ │ ├──┼────┼─────┼──────────────┼──────┤ │ │葛氏兄弟│92年11月10│一位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優立課│177,000元 │ │ │企業有限│日 │公司員工之成年人,於92年11 │ │ │ │公司 │ │月6 日,以打電話打電話向公司│ │ │ │ │ │訂購30顆CPU (型號:P4-Z-6 │ │ │ │ │ │G/53 3)電子產品之方式,於同│ │ │ │ │ │月10日送貨至指定廠址後,該公│ │ │ │ │ │司員工要求晚點收貨款,嗣本公│ │ │ │ │ │司員工返回該址收取貨款無著,│ │ │ │ │ │且發現上述貨品未放置該處,始│ │ │ │ │ │知受騙。 │ │ ├──┼────┼─────┼──────────────┼──────┤ │ │乘武有限│93年5月起 │由甲○○指示熊文綺,於93年5 │6,142,500元 │ │ │公司 │ │月間以獅美公司名義,向承武公│ │ │ │ │ │司訂購電扇1,500 支並開立票號│ │ │ │ │ │FA0000000 號、面額6,154,250 │ │ │ │ │ │元之支票1 紙,致承武公司陷於│ │ │ │ │ │錯誤而交付渠等訂貨,經提示票│ │ │ │ │ │據而退票,始知受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