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0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均減為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