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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永昌陳榮和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背信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背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背信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 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另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⒈商業會計法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94年11 月1日」、⒉背信罪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為「94年10月25日」,均予以更正,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5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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