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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昭瑩李釱任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96年7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於抗告時準用之;又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甲○○於96年7月16日收受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裁定後,具狀本院捨棄抗告,有捨棄抗告權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權業已喪失。茲抗告人復提起抗告,揆之前揭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吳玉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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