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6 月10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6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3917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係本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