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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8年6 月10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6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3917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 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係本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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