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5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第1至5號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第2、3、4、5號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1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4、5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