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54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0年5月31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124號判決、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278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60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5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 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時刑法第42條第3項,行為時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