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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呂丹玉王詠寰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6月22日犯連續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2052號、本院以96 上易字第18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7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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