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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景星官有明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巷96弄

          現於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 年10月30日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7號(偵查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本院於96年2月14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47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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