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1、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3所載,與附表編號2、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0月下旬起犯贓物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檢察官聲請書附表就受刑人犯罪時間記載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