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6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刑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 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3年8月23日16時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起至94年2月3日5時許 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止,連續施用第2級毒品罪,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上字第696號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423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 嗣經本院於95年4月28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 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1項、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