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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7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麗生江國華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7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減得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2、3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表編號2及定執行刑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沈秀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7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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