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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呂丹玉王詠寰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至11月26日間犯95年7月1日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41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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