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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林秀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另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1之刑,併合處罰。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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