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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楊貴雄吳鴻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

上列受刑人因脫逃未遂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2至5之罪,均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脫逃未遂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為裁判確定後所犯,不合刑法第50條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刑,惟附表編號2至5之罪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與編號1之罪併合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9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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