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4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4日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9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95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