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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麗生許錦印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意圖供使用而偽造信用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供使用而偽造信用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0月起至同年11月間犯意圖供使用而偽造信用卡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60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938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之意圖供使用而偽造信用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許錦印

法 官 江國華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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