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意圖供使用而偽造信用卡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供使用而偽造信用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0月起至同年11月間犯意圖供使用而偽造信用卡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60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9386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之意圖供使用而偽造信用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