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3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與附表編號 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及附表編號3、4與附表編號5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舊刑法第51條第5款,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