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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5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溫耀源陳健順段景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5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7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421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段景榕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5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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