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褘帆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褘帆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褘帆因於民國95年6月4日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595號、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07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係因自首而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