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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呂丹玉王詠寰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褘帆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褘帆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褘帆因於民國95年6月4日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595號、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07號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係因自首而受裁判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褫奪公權期間亦請比照主刑標準減輕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王詠寰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劉文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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