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8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部分,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7日、1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34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43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