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著作權法第94條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月1日起至92年2月27日間犯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更㈠字第39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542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