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吳鴻章楊貴雄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年柒月,與附表編號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表編號二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與附表編號二、三之犯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1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