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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敦陳祐治吳啟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月19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0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吳啟民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2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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