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求賄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甲○○因於民國94年8、9月間犯行求賄選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訴字第71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59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甲○○預備或用以行求之PIERREBALMAIN(皮爾帕門)襪子禮盒208盒,均沒收,併此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點)。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