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 年聲減字第2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3日起至95年3月29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95年上訴字第201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已廢止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