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67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強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94年10月間犯強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996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4255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罪,因受刑人係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三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