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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葉騰瑞楊貴雄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5月11日犯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07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72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併科罰金部分已繳清,不予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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