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5月11日犯共同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407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172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十萬元(併科罰金部分已繳清,不予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