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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70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蔡秀雄周煙平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070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黃秋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3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12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2月22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沈宜生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70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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