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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0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吳敦吳啟民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0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玩具槍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5月10日至92年5月13日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7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2條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等規定業已修正,並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比較新舊法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件原判決因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 42條第2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刑法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0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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