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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蔡長溪謝靜恒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查係民國96年 8月30日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乃抗告人遲至同年9月10日始提起抗告,已逾法定抗告期間且其亦於送達當日聲明捨棄抗告權,是其抗告顯不合法律上程式,且其抗告權早已經喪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謝 靜 恒

              法 官 陳 春 秋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0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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