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強制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16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偵查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1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 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1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依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本件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顯合於減刑條件, 又所犯強制罪,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之罪,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受刑人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