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3樓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5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5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