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10月31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3 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毒偵字第1138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3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