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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致死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 月20日犯傷害致死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8 月10日以94年度訴字第285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0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並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713號及96年度台上字第563 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罪並適用自首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