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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大程商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泳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大程商業有限公司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所科處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減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大程商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趙泳寬,因執行業務,於民國九十三年初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止犯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三六六號、第一一八八一號),科處罰金新台幣四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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