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3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3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所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案件,係屬前開條文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抗告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本院裁定,自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