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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3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3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之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所犯肅清煙毒條例之案件,係屬前開條文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抗告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本院裁定,自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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