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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謝靜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連續自民國(下同)94年4 月26日起至95年6 月1 日止犯詐欺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字第17151 號;併案審理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1046號、第15640 號、第17164 號、第24475 號、第5270號、第20971 號),嗣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謝 靜 恒

書記官 陳 珮 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3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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